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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的《枪支管理法》想想,也是醉了。当年哥也战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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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21:3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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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非常明确——"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法律上也有不明确的地方,1、究竟制造、销售仿真枪是否会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2、持有仿真枪算不算违法?

笔者无法从现行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但既然法律上都"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了,那么持有仿真枪也算是不合理的行为吧。而且,前面说到现在的仿真枪很容易被认定为真枪,广大军迷、喜欢枪的朋友还是忍痛割爱为好。

另外公安部对仿真枪认定也很严格,2008年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如是说: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二)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三)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这里面致命的也是第3条,即便弹丸动能不到0.16焦耳/平方厘米(实际上基本没有枪口动能不到0.16焦耳/平方厘米的BB弹发射枪),只要外形近似,大小达到真枪的一半以上就能算作仿真枪。严格说起来,你用木头做成AK-47突击步枪的形状,长度超过435毫米(AK-47的长度为870毫米),就可能被算作仿真AK-47了。根据笔者观察,就算通俗上不被当作仿真枪,而被作为儿童玩具的玩具枪,许多外观尺寸也超过真枪的一半。

条文上过于严苛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上必然会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这不,在网上搜索,仍可以看到许多与真枪1:1比例大小、外观上很相似的橡胶模型枪在售卖。

现在的弹弓弹丸动能大以0.16焦耳/平方厘米(一样是仿真枪)

总的来说,我国对枪支管理极其严格,我们通俗上说的仿真枪在国内是没有存在空间的。

说到这里,笔者想起当年还在上小学五年级时,经常与同班小伙伴一起,手持仿真AK-47、M-16气枪"驳火"。那种情况如果放在今天,岂不成了"某小学附近爆发团伙枪战"?想想,也是醉了



当年哥也战斗过。图为重庆某小学附近一群小孩拿着仿真枪在“枪战”。


点评

 天朝禁枪不是为了百姓安危,而是为了巩固地位,我想这辈子也别指望枪支合法化  发表于 2016-11-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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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3:29:54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要不要认罪服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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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3:31:02 | 只看该作者
玩弹弓,对于女人来说,很有好处,起码老做扩胸的动作就好处多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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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4:34:25 | 只看该作者
我今天最想说:「我爱风云打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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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5:11: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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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5:20:50 | 只看该作者
知了 发表于 2016-6-28 13:29
我们要不要认罪服法去

要,你先去认吧
为了小时候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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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5:23:29 | 只看该作者
小时候经常这样在街坊里打来打去,都是BB的    当时带着M4去火车站policeman叔叔都不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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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5:24:03 | 只看该作者
这文写的好,学习了
为了小时候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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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5:26:35 | 只看该作者
唉,天朝只能看,不能碰,碰了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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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5:52: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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