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风云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5179|回复: 55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手必看】玩狗需知的法律常识!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主题

17

帖子

1512

积分

清风猎人

Rank: 6Rank: 6

威望
100
猎币
1254
猎钻
4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8-30 17:4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风云猎坛,启用更多功能,结交实力猎友,实现狩猎梦想。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钓鱼岛是中国的 于 2013-8-30 17:49 编辑

在百度空间看到的帖子,与大家分享,以便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玩气狗须知的法律:
  首先我们看看什么是枪,1 v) x5 {) z" p0 e
96年实施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这句解释虽然比较笼统,但是基本上概括了目前枪友手中所有的,不管是美国秃鹰还是西班牙的GAMO或者是上海工字气枪..无锡锡锋气枪..峨眉气枪.等等.。/ H* }  R, y$ I( D4 s
* {/ b9 z  `  Q# c
, O: m* a& J" P
    接下来,我们就要看看刑法了,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倒卖、运输狗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我想大多数枪友都知道如何规避,销售商们做这个买卖的,他们更不需要提醒了,这也是为什么销售商们总是小心翼翼的原因。8 l& e# R6 h1 E7 |: P5 X" m+ W9 V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三条大家就要注意了,但强调一点,“拒不交出”这句话是有相对很大弹性的。

    既然明白了,我们手中的至爱满足枪支构成条件,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我们就要学习学习相关司法解释了,看看是违法还是犯罪,这个很重要。* \( W7 d% [/ g7 Z% X; q
200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倒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该解释在2010年元月修改过部分章节,因修改章节与我们关系不大,故不累述)8 g; a9 U+ L7 j* z6 ?  K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倒卖、运输、投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倒卖、运输、投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倒卖、运输、投送、储存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倒卖、运输、投送、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虎头猎枪,键卫小口径运动步枪等等】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上海工字气枪等等】三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倒卖、运输、投送、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的;/ D* X) g, a7 X; l( x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再来看看 “情节严重”标准* t# M+ e( Z# }9 M8 I
   第二条 非法制造、倒卖、运输、投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B" j/ b# H/ r. H7 _  z
  (一)非法制造、倒卖、运输、投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5 N- |8 Z. v; N
! C8 w  N) ?4 m! [' N
    相对大多数枪友来说,上面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做到心中有数就行了,因为实际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以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处理,即大家熟悉的“非法持有、私藏狗支、弹药罪”: B5 g7 v& |0 W6 N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m2 }$ m" T9 A  E2 @2 C8 o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万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狗粮二百发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再来学习下“非法持有、私藏狗支、弹药罪定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F+ j' I9 o* U) g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狗支二支以上的;6 E3 p; ^: b" ]1 h3 \* E5 @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Huo Yao为动力发射狗弹的非军用狗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狗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狗粮一百发以上,气狗铅粮食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一条,很明确的界定了枪支和子弹数目,大家伙一定要牢记,我的个人认识放在后面一起说。" y+ ^5 d7 U5 a! Z
2 S) X4 _. N2 Z( F) ~9 \4 Q: t
经常看到有枪友提醒大家要低调,你带你的至爱去逛超市或者去坐公汽了,那你就自求多福吧,因为你已经太高调了。因为….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0 c* Q4 a6 `7 ^& n! w5 i) Q. \) G+ K
  
顺便看看第7条,希望大家严格遵守注意安全,曾看到有朋友说将枪拆散放家里就没事,那是个误区。
第七条 非法制造、倒卖、运输、投送、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S# ?! m+ M5 O3 X4 |: V

附刑法相关名词解答,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倒卖、运输、投送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U7 d1 x$ o5 }2 n6 O' w. z1 f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0 D* B. x, i; a  t' F/ V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0 F) ]/ m# O( s  H" k9 {' N
) u7 e% [( X4 V4 n. ^, B& c
$ ]7 q6 `/ t9 u! J$ o
   综上,大家可以看出几个问题,
   如果只有1只汽枪,气枪铅弹数量控制在5000发以下,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是个弹性标准,有自由裁量的含义,比如你打了个麻雀,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行,说你打的二级保护动物后果很严重也可),你就没有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我本人还是很注意的,一次压这么几十颗,打完再压,多了就扔,不必大量储存,又安全又方便。1 x/ {# z# J* x7 T  h  V
动不动看见有兄弟晒枪,美国秃鹰,西班牙GAMO,上海工字,峨眉什么的几只一起晒,好几只枪,再或者弹弹一大堆大几千发,看见这种兄弟,我只能祈福了,要不没事,有事都够你整一壶的。
还有些兄弟玩的太高调,旁边是居民楼和车站也毫无顾忌,殊不知,法律条款很多是弹性的,真有事,别人从轻发落当然好,别人要严格按照“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你也不算冤假错案,甚至有兄弟在网上买铅弹,一买好几万发,在我眼里就是脑袋被门夹了的,就算买,你分开几次买,无非多几次运费而已,相比你一旦被处理就是个‘情节严重’。至于么!
6 [# g* p7 I; o1 {, {" k
$ W, _! t  G, _) A
    好,有的兄弟要问了,按你说,我们只要控制枪支和铅弹数量就不构成犯罪,那就可以随便玩了?不对,虽然我说了没有犯罪,但没说不违法。现在我们就学习一下,我们违反了什么法及将面临什么后果?! I2 Y2 e0 x) [8 J
$ {2 ]: ?8 m; @# }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节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8 i2 y# H# S; x/ J( D3 s

    这下大家应该明白了吧,只要心中有数千万别触碰法律底线,也就是说千万别犯罪,是不会出大事的,或者说也就是罚罚款什么的,当然引用前面一个兄弟说的,出事了一定好好认错和说话,态度好了就是一个情节较轻了,呵呵。( E! I9 J: H3 ?1 D# J( Y* m
   最后祝各位枪友玩得更加开心高兴,一定要注意安全,一定要低调!





帖子永久地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主题

167

帖子

2639

积分

清风猎人

Rank: 6Rank: 6

威望
2
猎币
1920
猎钻
528
推荐
发表于 2013-8-30 17:58:55 | 只看该作者
两只黄鹂鸣翠柳;两只我是真没有。
一行白鹭上青天;蛋蛋花盆下面藏。
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买只母鸡,自己敲敲。
回复 支持 6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380 天

[LV.9]以坛为家II

50

主题

797

帖子

4万

积分

暴风猎人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威望
0
猎币
42426
猎钻
743
推荐
发表于 2014-5-6 22:10:54 | 只看该作者
港湾 发表于 2014-4-11 17:41
谢谢!长见识了,本人十几年前有一上工字汽狗,后损坏,掉弃,心疼呀!跪求各高手,兄弟有西班牙GAMO或上工 ...

兄弟别买了!那是犯法的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0

主题

33

帖子

738

积分

和风猎人

Rank: 4

威望
0
猎币
565
猎钻
140
推荐
发表于 2014-4-11 17:41:2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长见识了,本人十几年前有一上工字汽狗,后损坏,掉弃,心疼呀!跪求各高手,兄弟有西班牙GAMO或上工字汽狗,做梦也想拥有,手痒!谢谢!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7

主题

6

帖子

61

积分

轻风猎人

Rank: 2

威望
0
猎币
55
猎钻
0
5#
发表于 2013-8-31 08:19:31 | 只看该作者
好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89 天

[LV.6]常住居民II

1

主题

128

帖子

6018

积分

疾风猎人

Rank: 10Rank: 10Rank: 10

威望
0
猎币
5751
猎钻
138
6#
发表于 2013-10-10 22:03:30 | 只看该作者
你的头像好多人用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62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主题

88

帖子

2977

积分

清风猎人

Rank: 6Rank: 6

威望
0
猎币
2865
猎钻
23
7#
发表于 2014-4-23 18:54:48 | 只看该作者
玩而已,其实很多时候看运气的.运气好怎么样都没事,运气不好查水表就让你坐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380 天

[LV.9]以坛为家II

50

主题

797

帖子

4万

积分

暴风猎人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威望
0
猎币
42426
猎钻
743
8#
发表于 2014-5-6 22:05:53 | 只看该作者
两只黄鹂鸣翠柳;
一只我是真的有。

一行白鹭上青天;
花盆下面蛋蛋翻。

红樱桃,
绿芭蕉。
买只母鸡,
自己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380 天

[LV.9]以坛为家II

50

主题

797

帖子

4万

积分

暴风猎人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威望
0
猎币
42426
猎钻
743
9#
发表于 2014-5-6 22:08:26 | 只看该作者
红虎自在天 发表于 2013-8-30 17:58
两只黄鹂鸣翠柳;两只我是真没有。
一行白鹭上青天;蛋蛋花盆下面藏。
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买只母鸡,自 ...

哥老官:不好意思哈!篆改了你的诗!好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380 天

[LV.9]以坛为家II

50

主题

797

帖子

4万

积分

暴风猎人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威望
0
猎币
42426
猎钻
743
10#
发表于 2014-5-6 22:09:14 | 只看该作者
红虎自在天 发表于 2013-8-30 17:58
两只黄鹂鸣翠柳;两只我是真没有。
一行白鹭上青天;蛋蛋花盆下面藏。
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买只母鸡,自 ...

哥老官:不好意思哈!篆改了你的诗!好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无图浏览|手机版|网站地图|风云论坛 ( 狩猎ICP备(进行中)号 )  

GMT+8, 2024-11-11 06:51 , Processed in 0.064102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风云猎坛!

© 2011-2018 Fengyun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